公告通知

财务处:3775a线路检测中心关于财务报销相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4-09-16 来源:财务处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财务报销难题,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简化财务报销、结算的程序和手续,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及工作实际,现将财务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经费开支范围

一、基本运行经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的经费范围开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负责,按单位年度预算经费范围可列支如下费用。

(一)公务费

1、办公费、差旅费:办公文具、办公耗材、饮水费、办公印刷费、清洁用品、书报杂志邮寄费、快递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劳务费、会员费、广告宣传费等。办理公务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租车费、汽油费等。

2、公务接待费,须执行预算限额,无预算不得开支。

(二)业务费

1、师资培训费:学费、会务费、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

2、印刷费:学生教学业务印刷费。

3、专用材料:实验材料及实验动物费。

4、本专科实习、见习费:学生实习、见习费及有关差旅费。

5、研究生科研业务费:研究生科研资料复印费、论文印刷装订费、论文评阅、答辩费等。

6、党政思政工作经费: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党员活动、表彰先进等。

7、学术交流费:聘请校外专家有关的接待费、课酬、差旅费。

(三)设备购置费

1、教学科研办公设备更新维护费:教学、科研、办公设备购置及更新维护费。

2、办公家具购置: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购置费。

(四)学生活动费

1、学生活动费:开展学生活动发生的宣传费、文印费、演出和比赛费、交通费、开展与学生素质培养和拓展有关的第二课堂、学术、科技、文体活动有关所发生的材料费、少量报刊杂志及资料费、慰问重病学生及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2、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毕业生档案管理和快递、就业信息化建设、就业市场调研、就业指导理论教学费等。

3、国家助学贷款办公经费:贷款工作联络、催缴贷款、特困学生资助。

(五)管理与保障专项经费

严格按照申请的列支项目列支经费,各分项经费不得超支、不能互相挪用。

(六)其他专项业务费:开支与专项业务相关的直接费用,并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科研经费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执行,列支劳务费及招待费用必须经科技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一)科研管理费

按规定提取或列支的管理费,包括执行项目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二)科研业务费

1、资料费: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等;

2、查询费、邮资费、交通费;

3、测试/计算/分析/数据采集: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测试、计算、案例分析费;

4、能源/动力费:实验用水、燃油费(不含交通工具加油费)等

5、调研差旅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调研等活动开支的差旅费、住宿费、会务费、会议资料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等;

6、论文版面费、学术专著出版费、审稿费;

7、专利申请费、维持费。

(三)会议费、成果评审费、鉴定会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及成果评审、鉴定主办的会议相关费用。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食宿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时需提供邀请函、会议纪要等资料;

(五)专家咨询费

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六)劳务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劳务费、实验补助费、研究生助研补等。

(七)实验材料费

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和运杂、包装费。

(八)仪器设备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运输、安装和维修费,自制专用设备仪器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租赁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九)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列支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装修等费用。

支付方式

三、支付方式实行国库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改革后,国家规定凡列入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必须使用转账和公务卡支付方式,自行用现金支付商品和服务项目等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按照公务卡和现金管理规定,一次性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内,须用公务卡支付或转账支付,超过1000元以上(连号发票视同一张发票)的支出必须通过转账支付。如有特殊情况,可使用公务卡,应说明原因并经财务处长同意,但不得超过2000元。

(一)国库(银行)转账支付

采用转帐支付方式,收款单位的银行户名必须与发票公章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二)公务卡支付

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须通过公务卡支付,除差旅费外公务卡只能消费1000以下(含1000元)的经济业务。

(三)现金支付

遇到特殊情况,如消费地点无法提供刷卡系统,又必须在此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单位职工可先行垫付现金完成交易,报销时经办人需文字说明具体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财务处长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报销。

使用现金的审批权限: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由财务处长审批;1—5万元(含5万元)的,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审后,报学校校长审批。

(四)凡是校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实行校内转帐,不准支付现金。

报销票据

四、报销票据指发生经济业务时取得、填制的合法、有效票据。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税务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财政收据须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学校内部结算凭据及各类人员经费发放表(需注明总页码,本页第几页等)。

五、票据填写要求

(一)发票、收据记载的付款单位(俗称台头)须为“3775a线路检测中心”。

(二)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内容填写有错误或大小写不一致,必须由出票单位重开。

(三)在超市、大商场购买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等须凭正式发票及机打小票或明细清单方能报销,定额发票需提供明细清单方能报销。

(四)向农民购买动物、农副产品等用于教学或科研实(试)验,收款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发票,注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等方可报销。

(五)租用外单位车辆,出租单位应提供机打税务发票,定额长途汽车票不予报销。

(六)以外币计价的发票(论版面费、会议注册费等),须提供银行水单,按水单兑换率折算。

(七)在专业销售公司购买教学、科研用品时,须在发票上注明购买商品的品名、数量和金额,提供的明细清单内容需和发票对应、且加盖商户印章。明细清单金额和发票金额不一致的,按金额小的票据报销。

六、票据有效期限票据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票据应在取得的当年报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会计年度。

七、 票据粘贴

票据应分类整理,按“一事一单或一类一单”的原则粘贴,多张单据粘贴时须整齐、均匀、层叠错开平铺,并不超过单据规定范围,一张粘贴单不够可粘贴多张。如涉及多张公务卡的,应将每张公务卡对应的票据分别粘贴。若票据分类、粘贴不符合要求,应在财务人员的指导下,重新整理,直至符合报账要求。

八、票据丢失

(一)原始发票丢失,须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当事人须写出书面说明,由财务处长审批后报销。

(二)车票、船票或飞机票丢失,可以重新补打,如未补打,当事人须写出书面说明,由同行人或知情人证明,由财务处长审批后按《3775a线路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九、公务卡使用凡涉及公务卡消费的必须提供交易凭条或交易记录。

公务卡管理规定,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消费后,须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消费清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发票在前,pos小票在后),消费时要注意核对银行凭条商户名称与发票商户名称一致,方可报销。

审批程序及专项

十、 报销审批程序

(一)院(系、部)基本运行经费(主要指公用经费、学生经费)由院(系、部)院长或主任审批;党建与思政经费(含总支经费)由书记审批。

(二)职能部门(含各党总支)的公务经费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预算内专项主要包括教学专项、科研学科建设专项、管理与保障专项、人才引进专项等。预算内专项支出一次付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还需主管财务副校长会签。

(四)预算内的基建支出,一次支付款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还需校长审批。

(五)特别控制项目包括:空调、计算机、摄像机、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家具、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费用,专项经费、运行经费中对个人发放的酬金、奖金(加班费原则上不允许发放)

特别控制经费从严控制,开支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1—5万元(含5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签审后,还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的,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会签后,报学校校长审批,方可报销。

(六)审批的流程注意事项

1、凡需经上一级审批后才能执行的支出,必须由本级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送上级负责人审批。

2、各级领导(包括科研等项目负责人)本人参与的支出事项,经费报销时应由其上级领导审批。各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3、经费审批人须在报销封面上的对应位置审批,且签署经济业务支出项目名称。

4、报销封面的大写金额改动的重新审批。

十一、专项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如需申请学校教学专项、科研专项、引进人才专项、管理与保障专项经费,需从学校网站财务处主页上下载《3775a线路检测中心项目立项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资金来源、财产设备情况进行审核,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校领导审批后,学校审定。管理与保障专项根据工作需要即时申请,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二)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学校科研配套经费,按专项经费管理,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术委员会论证,学校审定。

(三)基本运行经费在本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内使用经费,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审批权限按3775a线路检测中心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十二、经济责任

(一)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以上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二)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须经校长批准。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提出收回授权要求并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四)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如发现或举报查实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三、预算变更审批

(一)确需调整预算的,由申请部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阅后提交财务处报学校研究决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5-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审批;30-50万元(含50万元)的事项,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签批;50万元以上的事项,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批。

(二)年度预算内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经费指标可用于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支出,但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经费指标不得用于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支出。

办公费、差旅费可统筹使用,但需在一方预算额度使用完毕的可使用另一方预算剩余额度。

主要业务报销程序

十四、 借款业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借支周转金。

(一)教职工借款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学生、临时工一律不得办理借款业务(必要时需出示有关证件)。

(二)借款人应逐项填写《借款单》(在院系部处领取),借款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得涂改,借款时一并出示合同、协议、文件、通知、批件等附件。

(三)借款用途必须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否则不予冲账报销,并重新办理转账付款手续,退回现金。

(四)借款和报账为同一经济业务,报账金额小于或等于借款金额的,校领导和财务处长可只审签一次;报账金额大于借款金额的,按审批权限重新审签。

(五)一次支付同一单位款项不论收据张数多少,按一笔经济事项审批;同一借款人、同一事由借款不论借条张数多少,按一笔经济事项审批。

(六)借款转账的,借款人对转入方的账号名称负责,如因借款人提供的账号错误的,借款人对此笔业务后果负责。

十五、人员经费业务

(一)全校人员工资、津补贴、绩效、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其他发放给个人的各项劳务报酬,如:临工工资、课酬、劳务费、评审费、考务费、咨询费等,报账人须提供学校文件等发放依据,凭发放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领取人签名)履行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校内人员统一发放至建行卡,不得用现金发放,校外人员,暂可使用现金,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二)学生奖助学金、研究生助研津贴、学生医保费用等款项的发放及退给学生的各类款项,均采取直接转入学生建行借记卡的办法办理。

十六、差旅费业务

(一)出差人员须遵守3775a线路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住宿标准规定。如确因会议安排或单人出差导致住宿费超标,本人须注明原因,并由单位负责人在票据上签批后方按照3775a线路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及补助。

(二)差旅费报销包括出差期间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不包括出差期间购置礼品、物品、餐费和旅行社发票。差旅费报销需要提供往返票据,只有单程票据的需说明情况。除补助外的所有费用均须凭有关文件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情况,应附书面说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财务处长审批后报销。

(三)在校学生受导师委托出差,按照3775a线路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电子行程单应附登机牌(原件)。

(五)旅行社发票一般不报销,特殊情况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六)报销会议、培训差旅费,须提供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如无书面通知或所报会务费、资料费金额与通知不符,需说明原因;会议注册费、培训费、会务费等相关费用须与差旅费一同报销。考察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七)报销外请专家交通费、住宿费等,须提供会议通知或专家单位、职称等。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十七、 学生实习业务

(一)学校安排:按实习费用标准由院系根据实习学生人数和对应的有效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二)自联实习:由学生提供票据,由院系制表,按照实习费用标准,填写实习学生姓名、金额、实习单位等,原则上统一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建行)。

十八、采购业务

(一)采购特控商品单价2000元、低值易耗批量10000元及以上的需经过审计处审计。其他纳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的应事先填写“3775a线路检测中心物资设备采购审批表”(国资处网页下载),到国有资产处办理设备请购手续,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报销时须提供在国有资产处办理的固定资产验收单。

(二)购买大件仪器设备、大宗家俱、软件、批量耗材及其他资本性支出,均须按国有资产处要求的限额报集中招标采购,超过限额还需上报省厅公开招投标。购买仪器设备、家俱等固定资产需持正式发票到国有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经验收人、经办人、项目审批人签字后,凭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办理报销手续。购置的设备配件一般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属使用专项经费的还需提供立项通知书或校长办公会纪要通知。

(三)固定设施改造和修缮项目办理报销必须附有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结算单、合同原件、税务发票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方可至会计核算科办理报销。属使用专项经费的还需提供立项通知书或校长办公会纪要通知,其他的参考国家《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四)购买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材料、图书资料等,除须提供正式票据、由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外,还须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报销。

(五)报销采购的进口设备,须提供以下原始票据:

1、国外发票;

2、代理手续费发票;

3、银行水单及银行手续费票据,如银行水单为复印件,则要加盖银行印章。

十九、公务招待业务

(一)学校各单位必须从严控制公务招待费支出,招待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使用现金结算的,报销时需提供书面说明。

(二)学校各单位报销招待费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党务序列的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审核,行政序列的报学校院长办公室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公务招待业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严格按照学校审批制度的规定。

二十、 承办会议业务

(一)以学校名义承办的会议,学校主办单位须提供办会通知(注明时间、地点、预计参加人数、收费标准)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明细预算。

(二)以其他名义承办的会议,学校主办单位须提供办会通知和讨论通过的会议明细预算。

(三)从科研经费、学科建设费等中支付专家讲座费的,需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十一、基建工程业务

房屋建筑物新建改建、校园基础设施新建和改建、50万元(含)以上的绿化工程,均列入基本建设项目。支付工程款时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所在地税务发票、工程(材料设备)款支付审批会签表和有关的验收表和变更审批表及学校审计文件等。

二十二、 标书费业务

按国家标准规定收取的标书费,按项目单独核算,所收招标费只能用于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支出,先收后支,以收定支,不准赤字。

二十三、 退(付)保证金业务

(一)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提供学校原开出的票据,经国资处长和财务处长签署意见后办理退款手续;不论投保单位是转账或现金交纳,一律按转账方式退款。

(二)质量保证金:施工方或设备供应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申请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须提供审批手续完整的资料。

二十四、其他业务

(一)分管校领导对其所分管部门的经费有特殊审批要求的,由校领导以书面形式下达给财务处执行。

(二)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经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财务处长共同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

二十五、科研经费包括纵向及横向科研经费,以及校内博士科研启动金、各类科研及教研项目培育基金、研究生、大学生创新及科研项目等。科研经费的管理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二十六、经费入账

(一)每月初,财务处将截至上月末已到款未认领的科研经费项目通知科研、教务、发规等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到各职能部门领取经费入账通知单,持该通知单到计划财务科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

(二)根据《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2】79号)文件要求,纵向科研经费拨款入账后一般不再开具事业单位往来票据,只提供经费进账单复印件。

(三)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凭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入账。

(四)项目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到科研主管部门领取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持该通知单到会计出纳科领取银行进账单。属于新设项目的,持两份通知单到计划财务科办理立项手续,再到会计核算科办理入账手续;属于追加经费的项目,持两份通知单到会计核算科办理入账手续。

二十七、 经费转拨

(一)纵向科研经费转拨,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费转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的申报人或参与人;

2、提供转入转出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须双方项目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3、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处长审批;

上述条件之外的合作单位之间的科研协作费转拨,按照横向课题科研协作费转拨办法执行。

(二)横向科研经费转拨,须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转入转出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双方项目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2、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处长审批;

3、经费转入单位提供税务发票。

二十八、版面费列支

科研项目预算有此项支出的,可凭出版单位和杂志社的稿件采用通知单及对方对公银行账号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取得发票后办理冲账手续。如对方不能提供对公账号或为国外账户的,须由本人垫付现金,报销时经办人需文字说明具体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财务处长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报销。

监督检查

二十九、财务监督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时,对票据不符合要求、超出开支范围及不按预算执行的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对签字审批手续不正确或不完备的有权要求其完善手续。

三十、审计与监察财务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审计处、监察处按照其职责对各单位经费的开支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有责任开展项目审计。

财务处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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